
中认检科认证技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配资炒股网站官网
国家实验室资质CNAS资质编号L24234,省级实验室资质CMA资质编号202119015696
实验室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李六路12号中海信创新产业城12栋201东
指在核能领域中,既可以用于和平目的的核应用(如核能发电、核医学等),同时也可能具有潜在军事用途(如制造核武器的某些部件或材料)的物品或技术。
生物两用品
指既可以用于合法的生物医学研究、疾病诊断和治疗、农业生产等民用目的,又可能被用于生物武器开发的生物制剂、技术和相关材料等。常见的包括一些特定的细菌、病毒培养物、生物毒素等。
监控化学品
展开剩余90%是指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前体、原料和中间体的化学品,以及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在化工行业中可能有正常的工业用途,但由于其潜在的军事威胁,例如,某些特定的含磷化合物可能是生产神经性化学武器的原料
导弹相关物项
涵盖了与导弹研制、生产、试验、发射等过程相关的物品
易制毒化学品
是指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或试剂。这些化学品本身可能在化工、医药等行业有正常的用途,但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来非法生产毒品。例如,麻黄碱是一种常见的易制毒化学品,它在医药领域可用于治疗某些疾病,但也可能被用于制造冰DU。
二、两用物项具体包含哪些?
1.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3〕66号)(以下简称《目录》),两用物项管理商品的范围依进出口而有所不同。
进口管理目录 包含4类管控物项和技术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目录所列物项。
2.易制毒化学品。
3.放射性同位素。
4.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
出口管理目录包含11类管控物项和技术
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2.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3.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4.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
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6.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7.易制毒化学品(一)
8.易制毒化学品(二)适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
9.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
10.特殊民用物项和技术。包含耙吸式挖泥船、绞吸式挖泥船、斗式挖泥船、吸沙船、自航自卸式泥驳。
11.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
三、如何判定物品属于两用物项?
如何判断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查阅相关目录:
1)参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每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对照检查对比查询结果中的商品名称、描述等信息,进行详细的分析,以确定拟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是否达到管制标准。
点击下载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4-.pdf
2)通过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的“两用物项查询”功能,输入商品及技术名称进行查询,网址: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
3)专业咨询:若通过自我查询后仍无法确定,可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以获取更为专业的判断与指导。
注意最新政策:密切关注最新的法规和政策变化,以此确保判断的准确性。
通过上述步骤,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一个物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据此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合规操作。
注意:商品编码hs code 未列入《目录》中的,成分涉及的也需办理两用物项
根据《目录》说明第三条“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海关相关行政处罚案例:
2024年6月,宁波某公司申报出口品名为氯化聚丙烯树脂,经海关查验并检测,发现该项氯化聚丙烯树脂中含有氯仿,质量分数为0.1%,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在通关环节需注意哪些关键事项??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注:“一证一关”指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一批一证”指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非一批一证”指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
观点认为,在涉走私两用物项刑事案件中,海关既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依据《出口管制法》等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不过,如果基于冲突规范解决机制,在两个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规范适用,由此上述观点难以证立。
《刑事诉讼法》《出口管制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不过,一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在所有刑事诉讼案件均可适用的一般规定,《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则为仅适用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问题的特殊规定;二者,《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完成第三次修正,《出口管制法》则是在2020年发布、实施的,前者为旧法,后者为新法。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应当适用《出口管制法》的规定,由商务部对两用物项进行审查认定,必要时进行组织鉴别。
基于法秩序相统一理论的思考
在法秩序统一理论的场域下,刑事法与前置法的实体法衔接问题已有充分讨论,学界普遍采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立场,主张“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的二重判断构造。不过,这一理论范式在程序法层面却呈现研究空白。必须指出,作为整体的法秩序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含程序法。特别是在行政犯的场域下,刑法居于从属地位、后置地位,需要具备前置法的违法性才能进一步考察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而这一判断不仅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
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刑法》并未规定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关于走私的判断应当回归到《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予以认定。《刑法》也未规定两用物项的构成,对于两用物项的判断,既需要按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的商品描述等内容对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进行实质认定,也应当遵循其规定的程序。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须以前置行政调查程序的完成作为必要条件,这不仅体现为对涉案行为行政违法性的确认,更要求相关物项的鉴别必须具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资格。如,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刑事实体法)、相关鉴别结论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等(刑事程序法)。
海关在履行进出口货物查缉工作的职能时,通常是先发现异常情况,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去判断是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立案,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路径。而对异常情况的调查尚处于行政程序当中,也就应当遵循法定的调查程序。同理,海关发现出口货物可能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需要先通过行政调查程序进行初步调查,那也就应当遵循行政调查程序的规定。
无论是从规范体系还是法理依据出发,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判断均应当遵循前置法的实体法规范及程序法规范。即,海关认为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仅有权向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提出质疑以及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而不能自行判断或者委托机构进行鉴定。
在两用物项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日益增多的涉两用物项案件,全都由商务部进行认定可能面临不现实、不经济、不可行的质疑。不过,经济效益上的质疑不应该带来合法性的妥协,而应当推动制度、规则的健全。未来两用物项的鉴别可以参考固体废物的鉴别,由主管部门推荐鉴别机构并制定鉴定程序,海关可以据此委托特定机构进行鉴别。但在此之前,法定程序不应突破。
无法判断时的业务咨询函
如果经过仔细比对,企业仍无法确定货物是否受管制,切忌猜测或冒险。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商务部提交正式的书面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的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取得商务部业务咨询函,即可据此办理通关。
两用物项相关技术、软件与“视同出口”
1、管制范围远不止实物货物,还包括无形的技术与软件,例如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参数、源代码以及远程技术支持等。
2、还需特别注意“视同出口”情形:在中国境内向非中国籍人员或组织提供受管制的技术,也等同于出口,需要许可。例如,外籍工程师参与国内涉及管制技术的研发项目,就可能构成“视同出口”。
发布于:广东省明辉优配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